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(以下简称“《民法典》”)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,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(第四十五号)的形式现予公布,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民法典》的正式公布对我国法制建设而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,其中合同编对现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合同法》”)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与调整。为方便读者第一时间直观了解《民法典》较《合同法》内容的变化,特制定了本条款变化对照表,以供参酌。
《合同法》VS《民法典》合同编条款变化对照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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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合同法》 |
《民法典》合同编 |
总则 |
第一分编 通则 |
第一章 一般规定 |
第一章 一般规定 |
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经济秩序,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,制定本法。 |
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。 |
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之间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。
婚姻、收养、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,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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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。
婚姻、收养、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,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;没有规定的,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。 |
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,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。 |
【删除】总则相关规定: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。 |
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。 |
【删除】总则相关规定: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自愿原则,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法律关系。 |
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 |
【删除】总则相关规定: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公平原则,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 |
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。 |
【删除】总则相关规定: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秉持诚实,恪守承诺。 |
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、履行合同,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 |
【删除】总则相关规定: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。 |
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,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,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
依法成立的合同,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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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,受法律保护。
依法成立的合同,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 |
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,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、合同的有关条款、合同的目的、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,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。
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,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。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,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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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,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。
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,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。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,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、性质、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。 |
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,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,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。 |
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,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,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。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、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,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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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,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;没有规定的,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,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。 |
来源:天达共和法律观察